安徽省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财企〔2019〕443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
为规范和加强省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安徽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皖发〔2018〕38号)等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安徽省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2019年4月29日
安徽省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安徽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及《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皖发〔2018〕38号)要求,规范和加强安徽省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安徽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和安徽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皖政办秘〔2017〕27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统筹新增安排的专项用于促进全省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发挥引导放大作用,扩大政策受惠面,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专项资金纳入安徽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管理,避免重复支持。
第二章 支持方式及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奖补、补助、代偿、政府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 “专精特新”发展、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融资服务体系建设、创新创业、企业家培训等,具体支持范围如下:
(一)推动“专精特新”发展。重点培育“专精特新”企业和成长型小微企业,打造一批在国内有重要影响力的“单打冠军”“行业小巨人”。
(二)健全公共服务体系。支持中小企业(民营经济)服务机构提升服务能力、创新服务方式,开展企业管理咨询与诊断服务,为更多中小企业(民营经济)提供优质服务。
(三)夯实融资服务体系。完善政策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机制,促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支持专精特新、科技创新型企业融资发展。鼓励中小企业通过区域性股权市场融资,支持制造业中小企业开展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其中:支持省级政策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机制建设,具体按照《安徽省政策性融资担保风险分担和代偿补偿试点方案》(财金〔2014〕1980号)、《安徽省省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专项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16〕874号)以及《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完善新型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做好国家融担基金对接工作的通知》(皖财金〔2019〕154号)等相关规定执行。支持科技创新型企业融资发展,具体按照《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减负增效纾困解难优化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皖发〔2019〕7号)等执行。
(四)支持创新创业。支持企业主导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扶持培育一批功能完善、运作规范、业绩突出的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
(五)组织企业家培训。坚持分层次、成系列、广覆盖,按照企业全生命周期,实施“新徽商培训工程”,每年组织一批民营企业家、管理人员开展专项培训,提升综合素质和管理水平。对培训费用支出按规定给予补助。
(六)省委、省政府决策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责任分工
第七条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并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及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出重点、制定实施计划方案,组织开展项目申报、评审、公示、比对等工作,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做好专项资金项目审查、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九条 市县有关部门及企业对本单位出具的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等负责,并督促项目单位按规定实施。
第十条 专项资金项目单位对项目具体实施、资金使用绩效负责。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加强预算监管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各级财政、经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项目资金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专项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十四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应按照《安徽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框架》(财绩〔2016〕627号)、《安徽省省级预算绩效管理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价暂行办法》(财绩〔2015〕430号)等规定,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自评。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委托第三方对专项资金开展重点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安徽省财政厅)